未成年盜竊罪前科會不會累計入罪
未成年盜竊罪前科不會累計入罪,依據《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可以理解為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後五年再犯罪不認為是累犯。因此,不應將其犯罪前科作為現在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件,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具體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1.未成年盜竊前科排除於法有據
《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條關於保護未成年人規定,實際上是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免除未成年人的前科報告義務和累犯情節,意味着從法律層面上消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記錄,未成年人一旦前科記錄被消除,日後重新犯罪,司法機關也不能引用其前科犯罪記錄,其前科犯罪不能作為其罪行從重處理或處罰的原因。而《刑法》第二條中規定的前科入罪是一般犯罪的入罪情節。因此,作為入罪情節的盜竊前科,在法律具體使用中,應將未成年時的盜竊前科作為例外,排除適用。
2.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僅限查詢且須保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可以進行查詢,但被封存的犯罪記錄予以保密。”該項規定為強制性規定,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僅僅限於查詢,並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公開相關犯罪記錄。如需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盜竊罪,勢必要在審理查明部分敍述其未成年時有盜竊前科,這樣明顯違背了未成年犯罪記錄封存的強制性規定。
3.因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需要特殊保護
未成年人年齡小,其認識與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弱,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未成年人處於成長階段,可塑性較強,通過正確的教育引導能夠讓其實現自身價值與社會價值;若因其前科記錄,不論未成年人今後表現如何,給其貼上人身危險的標籤,容易造成未成年人自自暴自棄,那麼將影響未成年人一生的生活,甚至可能導致危險極小或者不再具有危險性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因此,對未成年犯累犯的除外規定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不僅僅是為他們未來提供生活環境與發展空間,同時也是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精神以及對未成年人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的應有之意。
以上就是對於未成年盜竊罪前科會不會累計入罪的相關解釋。國家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有特定的保護,雖然未成人犯罪會有相應的前科和刑罰,但對於前科記錄會進行封存處理,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查詢。雖然未成年犯罪前科不會納入成年後犯罪入罪要件,但還是會根據法律法規,給出應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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