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的客觀條件是必須要存在的嗎?
一、犯罪構成的客觀條件是必須要存在的嗎?
必須要存在的;
犯罪客觀要件,法律術語,是刑法規定的,它説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麼行為、在什麼情況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了什麼後果。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首先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有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除了危害行為以外,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也是客觀方面的重要內容。
二、犯罪客觀要件的判斷標準
1.條件説的判斷標準與實例
2.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的關係
注意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因果關係只是負刑事責任的客觀條件之一,有因果關係未必都要負刑事責任。如果沒有罪過或者不具備主體資格,即使有因果關係也不負刑事責任。
3.因果關係的中斷
注意:介入的因素是異常的因素,也是行為人無法預料的因素。
三、犯罪客觀要件的行為對象
在刑罰分則中如果有特別規定,要注意它的特別規定。如侮辱國旗、國徽罪,行為對象是國旗和國徽;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行為對象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強姦罪,行為對象是婦女。
客觀要件中的行為手段或者方法,要注意有些特別規定。如,強姦罪、搶劫罪、劫持航空器罪等手段都是要求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
客觀要件中的行為的時空條件,如非法捕獵罪,非法捕撈罪,都是作為定罪要件的。而有些情況下,時空條件是作為加重處罰的情節。如搶劫罪中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入户搶劫,對於地點的要求,不是對搶劫定罪的要件,而是屬於搶劫罪加重處罰的情節。
四、犯罪客觀要件的危害意義
1.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之一。
2.區分犯罪形態的標準之一。
3.影響量刑輕重的因素之一。
危害結果的類型劃分:
有的罪是以發生結果作為既遂條件的稱為結果犯。
有些罪是以發生結果的危險作為犯罪既遂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刑法修正案把這個罪作了修改,修改最重要的是把這個罪由"結果犯"修改為"危險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構成犯罪。
只要有實施行為而不要求發生結果的犯罪行為,行為實施完畢,犯罪既遂的,這類犯罪稱為行為犯。
結果加重犯,刑法在基本的犯罪構成之外規定了要加重處罰的結果,按照刑法分則的具體規定要加重處罰。所以,結果加重犯只能是法定的,也就是刑法分則有明文規定的。還要注意行為人對這種加重犯的處罰結果通常是過失。但是,有些罪也有故意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的構成都是要有要件才能形成一起案件,而對於客觀的要件也是屬於要件必備的條件;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沒有要件一般執法人員 就不會進行立案偵查,這也是為了確保案件的真實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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