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實,作為國家工作人員身邊的這些近親屬,如果利用當事人的職務大肆受賄,這種做法也嚴重影響了當事人的正常工作。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在受賄案件中,也為他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也是要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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