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共犯如何認定?
在檢察院查處的受賄案件中,很多都是國家工作人員親屬利用其影響力實施的受賄活動。這種受賄方式在刑法上叫利用影響力受賄,金額較大的話同樣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對於主犯和從犯的認定非常重要,那麼,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共犯如何認定?下面小編簡單給大家講一講。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共犯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夥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取決於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託事項,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
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後雙方共同佔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規定的主要目的的並不是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受賄犯罪的近親屬、關係密切人,而是在沒有證據表明國家工作人員明知近親屬、關係密切人利用其職務行為或者地位、影響力進行受賄的情況下,直接認定近親屬、關係密切人單獨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如何判刑?
《刑法》第388條之一)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親人利用其在官場的影響力,大肆斂財,這種受賄方式在很多受賄案件中都存在。通常來説,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共犯是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其明知道親人存在接受財物的行為,而不制止的,則視同共犯處理。法院對該類案件的量刑是根據涉案金額來的,最高可以判處當事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行賄100萬是不是用坐牢
律師解析:是。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賄的數額達到100萬的屬於數額巨大的情形,是會構成行賄罪的,行賄者一般要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牢,並且會被處罰金。2、行賄是一向是指向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給予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行賄的數額達到較大的,就會構成行...
-
如何判斷能否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律師解析:判斷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條件有:客體是該罪所侵害的社會關係;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客觀上表現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收...
-
破壞選舉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破壞選舉罪的立案條件是: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其他法定情形。法律依據:《人民檢察...
-
私吞公款罪的量刑?
律師解析:刑法沒有私吞公款罪這一罪名,國家工作人員私吞公款的,可能構成貪污罪。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2、貪污的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的,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