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 之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在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為第三人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第三人財物方面相似,但兩者之間也存在着巨大差別。這裏主要探討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斡旋受賄形態之間的關係。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受賄形態,學界有兩種不同觀點,有人主張定其為獨立的斡旋受賄罪,也有人主張定為受賄罪即可,因為法律明文規定以受賄罪論處。從上面關於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規定可以看出,除了第一款第一種情形外,第二種情形和第二款的規定與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很相似,都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索取或收受請託人的財物,即他們都是在請託人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之間起到斡旋作用的。但兩者之間也是存在着巨大差別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主體不同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關係密切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關係密切人,而斡旋受賄形態的主體直接為國家工作人員自己。
2)客觀方面不同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行為人先是利用與其關係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去受賄,而斡旋受賄形態中是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去受賄。即在這裏他們所依靠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主體不同,前者為與行為人關係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後者直接為該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具體認定,也是屬於受賄罪的一定形式,一般表現為犯罪嫌疑人通過自己的權利,或者對某一領域的影響力,來要求他人對自己行賄的行為,相關情況的量刑情節,是以實際的涉案數額大小來進行認定的。
-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刑事責任,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過...
-
老公和別人有小孩重婚罪嗎?
一、老公和別人有小孩重婚罪嗎?老公和別人有小子並不認定為重婚,還需要存在重婚的事實證據。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具有兩種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
-
暴力取證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暴力取證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一)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暴力取證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所謂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
-
什麼行為會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致人重傷、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