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集資,相信大家對這個名詞是有一定的瞭解的,非法集資,顧名思義是一個違法犯罪的 行為,集資就是籌集資金的意思,非法,就是某單位或者是個人通過非法的行為,以自己佔有為目的的向社會公民們籌集資金的一個行為。該行為嚴重的擾亂了社會的經濟秩序。那麼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是什麼?
一、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是什麼?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有關規定對非法集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解釋基本一致(略),所以,光從字面上解釋意義不大。可以一眼看出的不同就是這兩種行為的對象:“資”與“存款”,一個吸資金,一個吸存在銀行裏的資金。我不懂金融,不太明白區分這兩者的意義何在。
不過,在法律方面,就可以看出區分的意義了。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都屬於非法集資行為,兩者是包含關係。意義何在呢?
刑法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就是吸存款這個行為,到達一定的數額,有一定危害性即可入罪。而上面説了,刑法中沒有“非法集資罪”。亦即,在所有的非法集資類型犯罪中,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數額犯罪,它是該類型犯罪的兜底條款(有非法集資行為,且數額較大,但無法以其他罪名定罪時,定該罪)。如果這個行為同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亦即不想歸還)、欺騙手段等等,才構成集資詐騙罪。
二、非法集資處罰標準
· 非法集資犯罪主要體現在刑法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裏。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非法集資的定義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非法集資是一個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應該嚴厲的打擊懲罰該行為人,防止第二次實施同樣的行為。作為普通的公民,也應該時刻警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不讓別有用心之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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