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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競合犯的概念是什麼?

一、法條競合犯的概念是什麼?

法條競合犯的概念是什麼?

法條競合犯指的是: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但是犯罪行為同時符合數個法條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數個犯罪構成之間在邏輯上的重合關係。

在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的分類是比較多的,共同犯罪中,可以將犯人分為產犯從犯,依據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的競合,可以分為法條競合犯。

二、法條競合犯和觀念競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1、觀念競合與法條競合之間存在顯著或根本的差別。具體而言可歸納為:第一,觀念競合犯是犯罪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觸犯的不同罪名的競合,屬於犯罪數之單復的形態;法條競合是法律條文的競合,屬於法條之關係的形態。

2、觀念競合犯是觀念的競合(觀念上的數罪),即觀念競合犯是實質一罪,其以一個犯罪行為觸犯的數個不同不同罪名由於觀念因素或主觀認識的影響而發生競合;法條競合是客觀存在的或現實的競合,即法條競合本為單純一罪,但由於客觀存在着的法律條文的錯綜規定而致使規定不同罪名的數個法條發生競合。

3、觀念競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法條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

4、觀念競合犯中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發生關聯,是以行為人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為前提或中介;法條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的重合或交叉關係,並不以犯罪行為的實際發生為轉移。

5、觀念競合犯是由於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而觸犯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所以,數個法條均應適用於導致不同罪名競合的犯罪行為,且應在比較數個罪名法定刑的輕重後擇一重者處斷之(但所觸犯的輕罪成立,其法條仍應引用);法條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並不以犯罪行為的發生為前提,故在數個法條中只能選擇適用一個法條即特別法、實害法或重法對犯罪人予以處罰,而排斥其他相競合的法條即普通法、危險法或輕法的適用。

6、觀念競合犯是犯罪之單復的形態,故關於觀念競合犯的理論和法律規定,所解決的是罪數問題和對犯罪行為觸犯的數罪名如何處罰的問題;法條競合是法條之關係的形態,故關於法條競合的理論和法律規定,所解決的是法律適用問題。

三、法條競合犯有什麼特徵?

1、犯罪行為同時符合數個法條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一個犯罪行為如果只符合一個犯罪構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條競合的問題,但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行為未必就是法條競合犯。作為法條競合犯的犯罪行為所符合的數個犯罪構成在性質和罪名上應都是不同的,否則法條競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構成與相應的修正的犯罪構成之間不存在法條競合,基本犯罪構成與加重犯罪構成或減輕犯罪構成之間也不屬於法條競合。

2、數個犯罪構成之間在邏輯上的重合關係。重合關係的內涵指從屬或交叉關係。犯罪構成之間存在邏輯上的從屬或交叉關係是法條競合的邏輯本質。這種重合關係源於刑法內部規定的錯綜複雜,具體體現在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上:在犯罪客體上表現為既適用於範圍較廣的社會關係也適用於範圍較小的社會關係;在犯罪主體上表現為既適用於範圍較廣的主體也適用於範圍較小的主體。

3、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這是構成法條競合犯的必要前提。“一個犯罪行為”指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的一次危害社會的行為,這一行為不論是單一的還是複合的,只要刑法分則規定了屬於某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都是一個犯罪行為,如搶劫罪中的強制行為與取財行為共同構成一個犯罪行為。“一個犯意”自然包括一個犯罪故意或一個犯罪過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單一的,複合的犯意則不構成法條競合犯。“一次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即法條競合犯的犯罪行為是一次性的犯罪行為。

法條競合犯對於普通人來説,有些許陌生,其實指的就是犯罪嫌疑人雖然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但是這個行為和多個法律規定都符合,並且在邏輯上都有重合的關係。

標籤:競合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