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34條之一的規定,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於本罪是侵犯身體健康的犯罪,所以,情節嚴重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被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人數較多;
(2)導致出賣者死亡或者身體遭受嚴重傷害。
刑法將本罪規定在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之間,意味着本罪的法益與故意傷害罪的法益相同。但是,如果認為本罪的法益是他人生理機能的健全或者人體器官的完整性,那麼,只要有被害人的真實承諾,組織出賣他人器官用於移植的行為,便阻卻違法性,因而不成立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情節嚴重有哪些
就目前來講,司法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具備其一即符合“情節嚴重”:
(1)3次以上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
(2)組織10人以上出賣人體器官的;
(3)組織出賣人體器官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
(4)採取拘禁、強迫、欺騙等手段,迫使他人同意出賣器官的;
(5)組織他人跨國進行器官移植的;
(6)組織出賣人體器官非法獲利數額達20萬元以上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中的“組織”行為並不受手段的限制,無論是供體積極尋求出賣,還是在欺騙、利誘、強迫等手段下被迫同意出賣,只要供體最終同意出賣器官即構成本罪。只有在供體不同意而強行摘取時,才轉化為其他罪名。還需注意的是,對本罪“組織”行為的認定不存在人數上的限制。即使只組織一人或為一人“牽線搭橋”後即被查處,也構成本罪,只是在量刑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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