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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賄賂罪行賄罪辯護詞如何書寫?

介紹賄賂罪行賄罪辯護詞如何書寫?

一、介紹賄賂罪行賄罪辯護詞如何書寫?

辯護詞

前 言(主要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辯護理由(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於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結束語(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辯護人:

年 月 日

二、介紹賄賂罪的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蕕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大損失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介紹賄賂人自首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介紹賄賂人作為行賄、受賄雙方之間牽線搭橋的人對整個賄賂犯罪的過程瞭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犯罪行為,實際上也是檢舉、揭發了行賄、受賄雙方的犯罪行為,對於司法機關收集證據查明賄賂犯罪事實,懲處賄賂犯罪行為有着重要的作用,體現了懲罰與寬大相結合的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行賄罪與受賄罪一般是作為對向犯來處理的,有行賄的行為,必定就會有受賄的行為,所以對這兩種犯罪的行為人,一般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理的,如果情節嚴重的話是可能會受到相應的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