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八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對於公安機關未建議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在決定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審結。
對於可以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在立案偵查階段,因案情簡單,一般應在2個月內偵查完畢;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在審判階段,法院一般應在10日內審理完畢,如果是可能被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審限可以延長至15日。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簡而言之,一個可能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從立案偵查至審理結束,需要2個月(以內) 10(15) 10(15)天,也就是説最長需要3個月,最短的話,要看具體案件的偵查期限、審查起訴期限、審理期限。
(一)速裁程序的適用範圍和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2條,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應當同時滿足:
(1)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可能判處三年(包括本數)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3)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4)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二)絕對不能適用速裁程序的七種情形
從適用速裁程序的條件來看,該程序天然排除適用於一些特殊情況的被告人:
(1)排除適用於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為他們無法做出認罪認罰及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真實、完全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3)排除適用於未成年人,因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無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也為了保護未成人的合法權利。
(4)排除適用於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因為該類案件速裁的話,難以迴應公眾的關注和知情權訴求。
(5)排除適用於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因為存在異議,就意味着犯罪事實不清楚、證據存在爭議、被告人也不可能認罪認罰。
(6)排除適用於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7)排除適用於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同樣因案件存在較大爭議。
(三)速裁程序的適用不排斥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適用
(四)速裁程序的特點
與普通的訴訟程序相比,速裁程序:
(1)在偵查階段,一般不會延長偵查期限,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完畢。
(2)在審查起訴階段,一般不會延長審查期限,一般不會補充偵查。
(3)在決定是否起訴時,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且應當在10日內做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15日;
(4)在開庭審理前,不受第一審公訴案件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也即不受10日送達期限的限制;
(5)在審判組織上,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6)在審理過程中,法院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7)在審理的期限上,法院在受理後10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
(8)在審理結束後,裁判文書可以簡化,法院應當當庭宣判。
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施過程中,也應該為當事人增設程序性救濟的權利,為速裁程序可能導致的司法錯誤增加彌補和糾錯的機會,這是司法公正和程序正義的當然要求,也符合程序法治和程序價值的內在機理。
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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