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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監外執行是否開除公職?

判緩刑監外執行是否開除公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緩刑是否開除公職是由單位決定,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開除公職。如果是事業編制人員,判處徒刑才會開除公職,緩刑不會開除,公務員只要是刑罰就要開除公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間內(即緩刑考驗期限),根據被告人是否有法定情形來決定是否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它的特點是在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的同時宣告其刑罰暫不執行,但又在其緩刑考驗期限內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

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相反,如果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就會被撤銷緩刑,對原判刑罰予以執行。由於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法定情形,就會被撤銷緩刑,對原判刑罰予以執行,故對緩刑考驗期限的確定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大意義。

所謂的緩刑指的就是對於那些因為違法犯罪而被執法機構判處有期徒刑低於三年的或者直接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規定的一定時間之內,對犯法的犯罪分子所犯下的罪行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核,並且最終決定是否要按照原來所判的刑罰來進行處罰的一種刑罰制度。

緩刑最大的特點就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做觀察的態度,並且在觀察的期間有權對犯罪分子重新進行原來有期徒刑的判決,如果犯罪分子在被觀察的期間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當中的相關條例,那麼原來的有期徒刑就不會被執行,相反的,如果發生分子在被觀察的期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當中的相關條例,就會被立刻執行原來的有期徒刑。如果犯罪分子在被判處緩刑的期間犯了新的罪行的,那麼視犯罪情節的嚴重性可能會被撤銷原來的緩刑直接判處有期徒刑。

在事業單位上班的一般都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涉嫌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此時是否需要被開除,是需要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的具體情況來分析的,要看用人單位的意見,此時是由用人單位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