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一、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犯罪主體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客體是招收公務員、學生的制度。客體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機構在對相關違法事實進行定罪判決之前,是需要對該犯罪構成的相關要件進行認定,必須在犯罪構成要件成立的情況下才可以使得犯罪事實成立,對於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的認定上,就是需要上述不同的構成要件進行處理。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招收公務員、學生,是指國家機構為工作的需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招收學生,指學校招收的新入學的學生。
二、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户口擋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公務員,嚴格來講是指各級行政機構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構的工作人員,表現為在招聘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招聘不合格的人員,在主觀方面必須存在故意的犯罪行為,過失犯罪不構成此罪,不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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