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刑的執行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罰金刑的執行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限期一次繳納。這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較多,但繳納並不困難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內將罰金一次繳納
(二)限定時間分期繳納。這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較多,犯罪分子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在時間上有一定伸縮餘地,在金錢的支付上也可以化整為零,使經濟情況較差的犯罪分子也能按期繳納罰金。
(三)強制繳納。這主要適用於判決繳納罰金的指定期限已到,犯罪分子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的情況,人民法院應強制繳納。如查封財產、扣押存款、扣發工資或其他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
(四)隨時追繳。這主要適用於那些將財產隱藏、轉移、使被判處的罰金不能全部繳納的情況,對此,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財產,都應當隨時追繳。
(五)減少或者免除繳納,如果犯罪分子由於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繳納確實有困難,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繳納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單處罰金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1、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2、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
3、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4、偶犯或者初犯;
5、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6、全部退贓並有悔罪表現的;
7、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罰金刑的執行方式主要取決於罪犯當前的實際情況,比如罪犯在到案之前就已經非法轉移了自己名下所有的財產,司法部門在發現當事人有執行財產的情況下,隨時隨地都可以追繳罰金。對罪犯而言,罰金刑的執行方式在判決書當中寫得很清楚,有什麼困難要及時和司法部門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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