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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險犯與結果犯一樣嗎?

抽象危險犯與結果犯一樣嗎?

一、抽象危險犯與結果犯一樣嗎?

並不一樣,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屬於法律上構成要件論中危害結果的構成要件類型下實害犯與危險犯這一分類方法中危險犯的兩種類型。抽象危險犯是以法定的抽象危險結果的出現作為成立犯罪既遂的標誌。一般認為,抽象危險犯的危害行為本身就包含着發生某種危險的可能,只要認定行為人實施的行為的危險性,便認為其行為產生了危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危險。

結果犯,“行為犯”的對稱。又稱“實質犯”。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即以發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犯罪。

依行為與結果的關係所劃分的犯罪類型。如果只有一定的危害行為而無法定的危害結果,那麼,對於故意犯罪來説是犯罪未遂,對於過失犯罪來説則不構成犯罪。結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在殺人罪中,必須是殺人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才構成殺人罪既遂,反之,如果基於殺人的目的,但卻未將被害人殺死,則為殺人罪未遂。在過失犯罪中,如果行為與法定危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行為人則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二、危險犯不要求結果嗎?

危險犯不要求結果,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暴力危險及飛行安全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

危險犯應適用於對於公共利益危害較大的犯罪,這些犯罪都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

抽象危險犯與結果犯不一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危險犯是不要求有危害後果的,只要有危害行為產生,構成了犯罪的四要件,就可以是危險犯。一般來説,危險犯危害的是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財務的安全。

標籤:抽象 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