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是具體危險犯還是抽象危險犯?
一、危險駕駛罪是具體危險犯還是抽象危險犯?
危險駕駛罪應為抽象危險犯。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實行的行為有無發生嚴重後果的危險,是否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前者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特定的行為,即具有這種危險,無須再結合案件具體事實來加以判斷,而後者則必須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此看出,我國刑法採取的是擇一重處的處罰原則。
《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刑法》規定,下列人員犯罪的,應當或者可以從輕處罰:
1、應當從輕處罰的人員: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人員: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6)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7)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如果是具體危險犯的話,那麼只有在造成具體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才能定罪處罰,這就是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的區別了。關鍵是危險駕駛的這種行為所危害到的不僅是他人的生命安全,總不可能發生交通事故就不會傷害到駕駛員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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