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判處附加刑是否可以?
一、只判處附加刑是否可以?
只判處附加刑是不可以的,對判處附加刑的,採取附加刑與主刑併科的原則。數罪併罰的原則還包括:
1、對於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
(1)數罪中判處幾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時,只執行一個死刑,不執行其他主刑。
(2)數罪中判處幾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時,只執行一個無期徒刑,不執行其他主刑。
2、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
二、什麼情況下數罪併罰?
1、一人犯數罪。一人犯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數罪是實行數罪併罰的前提。一人犯一罪以及數人共同犯一罪的,不發生數罪併罰的問題;數人共同犯數罪的,實際上對數人應分別量刑,仍然屬於一人犯數罪,存在數罪併罰問題。
2、數罪發生在法定期間以內。換言之,只有當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犯罪人犯有數罪的,才適用數罪併罰。包括以下具體情況: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
(2)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漏罪);
(3)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
(4)被宣告緩刑或假釋的犯罪人在緩刑或假釋考驗期內又犯罪或發現漏罪的。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目前像我們國家如果存在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而且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已經明確的規定了存在附加刑的話,是可以在判處主刑的情況之下,在附加相關的刑罰,但是是不能夠在沒有主權的情況之下就直接的判處附加刑罰,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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