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是什麼意思,撤銷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對於一些犯罪情節比較輕,同時也有悔罪表現,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比較小的罪犯,往往在最後量刑處罰的時候,法官會同時判緩刑。那大家知道判緩刑是什麼意思嗎?在判了緩刑之後也是有被撤銷的可能,通常符合什麼條件會撤銷緩刑?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判緩刑是什麼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還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經執行。累犯不適用緩刑。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於2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於1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後確有悔改表現,家庭有監護條件,或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
慣犯、有前科或者被勞動教養2次以上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及犯罪後拒不認罪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
二、撤銷緩刑的條件
我國現行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撤銷緩刑的條件:一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二是發現漏罪,即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前還有未被判決的依法應當追究的犯罪行為;三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具有情節嚴重的違法、違章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才能知道緩刑這個制度對罪犯而言是多麼的有利,這也導致不少罪犯會在訴訟過程中委託律師來進行緩刑辯護。當然,也要罪犯本身滿足了緩刑的條件之後,才有辯護的可能性,要是犯重罪,自然也就不能被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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