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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什麼叫具體危險犯

根據規定什麼叫具體危險犯

概念:將行為對象的實際損害危險作為要件的犯罪構成,作為結果導向。

特徵:具體的行為對象處於現實客觀的危險當中,結果的沒有發生只是一種偶然。

例如:破壞交通工具,行為必須使對象的安全運行處於客觀現實的危險,若僅拆毀車窗只能是盜竊或損毀財物。

如果行為人基於破壞交通工具的目的實施破壞行為,但由於手段錯誤或對象錯一誤,而沒有產生這種危險的,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未遂。如果行為人間接故意破壞交通工具尚未造成這種危險的,則屬於一般破壞行為,不構成本罪。有的學者認為,在具體危險犯中,若無具體危險的產生,則犯罪就不成立,如中國刑法中的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果認定無發生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滅危險的可能,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當然也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六十一條故意損毀、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盜竊鐵路線路上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鐵路線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車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設施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對交通設施進行了破壞,可能會發生交通事故產生嚴重的後果,因此破壞交通設施就是屬於具體危險放因為具體威脅犯指的就是,行為人的行為會導致某種危險後果的發生。

標籤: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