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危險犯的概念是什麼?
一、具體危險犯的概念是什麼?
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屬於刑法構成要件論中技術的構成要件類型下實害犯與危險犯這一分類方法中危險犯的兩種類型。
1、具體危險犯
概念:將行為對象的實際損害危險作為要件的犯罪構成。
特徵:具體的行為對象處於現實客觀的危險當中,結果的沒有發生只是一種偶然。
例如:破壞交通工具,行為必須使對象的安全運行處於客觀現實的危險,若僅拆毀車窗只能是盜竊或損毀財物。
2、抽象危險犯
概念:行為對於所保護的法益具有立法者判斷的危險的犯罪。
特徵:這種危險不是對於行為對象的危險,同時這種危險也不是這一犯罪的構成要件。
例如:偽證、遺棄、傳授犯罪方法等。
3、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的區別
科學意義上的、客觀現實的危險與立法者先決判斷存在的危險
已證明或待證明的危險與無需證明存在的危險
二、抽象危險犯是什麼意思?
抽象危險犯指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具有產生某種後果的危險,無須再結合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危險犯的一種。如盜竊槍支罪,立法者認為盜竊槍支的行為具有抽象危險,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實施盜竊槍支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要求槍支被盜後足以造成現實具體的危險才構成犯罪。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實行的行為有無發生嚴重後果的危險,是否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前者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特定的行為,即具有這種危險,無須再結合案件具體事實來加以判斷,而後者則必須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對於具體危險犯而言,相比較實害犯,屬於更加嚴重的犯罪,而抽象危險犯又要嚴重與具體危險犯,所以三個罪名形成了一個嚴重性的比較,實害犯是最輕的犯罪,抽象危險犯最重。
因為違法犯罪的行為對於我國的社會穩定以及社會秩序的安全的危害十分嚴重,所以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我國的違法犯罪的行為是予以嚴厲的打擊的,所以我們需要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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