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
一、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區別是什麼?
(1)拘留的性質不同。行政拘留是對行政違法公民,主要是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公民適用的一種行政處罰,具有制裁性和懲罰性。刑事拘留是對觸犯《刑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適用的一種強制措施,具有預防性和強制性。對行政拘留,被拘留的公民可以向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起行政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對刑事拘留,不能提起行政複議,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對於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非因自己的過錯被拘留的人,可以要求賠償。對超期限拘留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釋放或者變更其他強制措施。
(2)拘留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制裁行政違法的公民,讓他們吸取教訓,接受教育,改邪歸正。刑事拘留的目的,在於及時制止犯罪人繼續危害社會,防止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逃避偵查和審判,實施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行為,預防其繼續犯罪和發生其他意外事件,以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3)決定拘留的機關不同。行政拘留是由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
(4)適用的對象不同。行政拘留適用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公民;刑事拘留適用的對象是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5)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行政拘留適用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事拘留適用的法律依據《刑事訟訴法》。
(6)拘留的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為10日,如遇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7日。
二、行政拘留是否能夠適用暫緩執行?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在申訴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裁決行政拘留的人或其近親屬能夠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行政拘留可以暫緩執行;而刑事拘留沒有暫緩執行,但在執行後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變更強制措施。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大家可能都有一個拘留方面的措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比如説我們國家是有兩種完全不同的拘留,包括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性質是所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但是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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