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既遂的判罪標準
一、刑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既遂的判罪標準
1、自然人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自然人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關於自然人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情節嚴重有哪些
情節嚴重包括但不限於: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4、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6、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7、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9、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0、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線索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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