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異地辦案流程是什麼?
一、公安異地辦案流程是什麼?
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法律手續完備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協作手續:
1、製作協作函。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製作《辦案協作函》,寫明請求協作的具體工作及要求。
2、指定辦理。負責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接到異地公安機關《辦案協作函》和有關法律文書後,應當指定主管業務部門辦理。
根據公安機關程序規定,需要通知被拘留者、被逮捕者所在地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而這些公安機關需要配合異地抓捕公安機關的工作,對犯罪者進行逮捕。
二、公安怎麼處理刑事案件的?
1.報案,刑事案件發生後,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報案,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於是啟動了。
2.公安初查,公安機構受理報案之後,被害人和律師要配合公安機構展開初查工作,查明關鍵案件事實之後,確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3.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在公安機構初查結束後,被害人和律師要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構偵查、法制等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構將案件正式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破工作。
4.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構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5.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結束之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構經過偵查之後,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然後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審判階段,法院對檢察部門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的,應決定開庭審判。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公安機構是可以在異地進行辦案的處理刑事案件時,第一步就是報案,由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向公安機構報案,公安受理案件之後,會進行初步審查,然後是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會作立案處理,立案後案件會進入偵查階段,之後是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是法院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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