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偵查辦案的流程是什麼?
公安機關偵查辦案的流程是什麼?
公安機關偵查辦案的流程具體如下:
1、受理立案。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問明情況後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
2、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要收集、調取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進行進行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等。
3、偵查階段可以採用強制措施。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拘傳: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拘留: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逮捕: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後,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且已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予以釋放併發放證明。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終結後,及時將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以便審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設置的目的就是為了能夠讓社會上的案件能夠得到解決並恢復原有的安定,而他們辦案也必須依照法定的步驟才能在程序上保證合法公正,公安機關在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懷疑某個公民並通過某些合理的手段確定犯罪並將其送到檢察院起訴。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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