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的追訴期從何時起算
一、刑事犯罪的追訴期從何時起算
根據刑法第89條之規定,對於即成犯,其追訴時效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對於連續犯和繼續犯,其追訴時效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關於追訴時效,還需要關注的便是追訴時效的中斷與延長的問題。所謂追訴時效中斷,是指在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限歸於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一旦消失,時效重新開始計算的制度。
所謂追訴時效延長,是指在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致使追訴時效暫時停止執行。導致追訴時效延長的法定事由有兩種:一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刑事追訴期最長是多長時間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刑事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設立追訴時效制度的目的顯然不是故意放縱犯罪,而是為了有效地實現刑法的目的。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懲治現行犯罪活動,有利於社會秩序的安定,有利於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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