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能不能判緩刑
一、危險駕駛罪能不能判緩刑
危險駕駛罪,滿足以下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危險駕駛罪屬於什麼犯罪類型?
1、從主觀方面來講,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是過失犯罪類型的,主觀必須是過失。
2、從行為條件上來説,危險駕駛罪是典型的行為犯,只需要實施了危險駕駛的行為,就會受到處罰。即屬於行為犯犯罪類型。
3、從危害結果來説,危險駕駛罪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即屬於情節犯犯罪類型。
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形態在一定意義上也屬行為犯而非結果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即只要求行為人有刑法第133條規定的危險駕駛機動車的,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而交通肇事罪在犯罪形態上則屬結果犯,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了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了法律規定的犯罪結果,即必須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才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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