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的孕婦期限是多久?
一、暫予監外執行的孕婦期限是多久?
這個要看具體情形,特別是對因病的,法律沒有硬性的強制性規定。
1、監外執行的情形: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哺乳期原則上是一年。
如果是懷孕的婦女,整個監外執行的期限,一般是懷孕待產期再加上一年的哺乳期。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短期內不至危及生命的,不般不得延長監外執行的期限,應當及時收監。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程序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需要符合相關的條件才能執行監外執行,監外執行的孕婦時間一般是懷孕的時間加上哺乳期一年的時間,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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