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自首後翻供算自首嗎?
一、嫌疑人自首後翻供算自首嗎?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二、自首後又翻供的怎麼判?
需要結合實際的案情進行分析。自首後翻供的處理:
對翻供的是否認定自首,應以當事人投案時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為依據。因當事人自首而使懸案得以告破,在審案件得以順利處理的,應當認為自首的價值已經實現,即使以後當事人翻供,也不影響自首的成立。當然,當事人翻供的態度足以降低對其從寬處罰的幅度。如果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審判的,説明其投案自首的價值還沒有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認定自首。
三、自首的性質
自首以認罪為必要,司法解釋也規定,一審判決前翻供的,不能認定自首。這些觀點和規定,未免過於簡單化。自首是一種主客觀統一於主動、如實供述罪行的行為,而不是統一於認罪態度的行為。假如當事人主動投案承認自己犯了殺人罪,甚至表示自己罪該萬死,但是,卻講不清具體的犯罪細節,對此,我們連基本事實都無法認定,當然不會因為其認罪態度好而認定自首。相反,當事人主觀上並不悔罪,只是迫於自認為無法逃避的形勢,抱着爭取從寬處罰的願望而主動作了供述,我們並不因為其沒有真誠悔罪而不認定自首。鑑於自首的成立統一於主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客觀行為,我們不能因為當事人欠缺主觀上的認罪態度而否認其客觀上主動、如實供述的行為。
死守是一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後對自己的行為做出詳細的並且真實的闡述的行為,如果自首之後又翻供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是不認為是自首的行為的,因為嫌疑人沒有按照實際的情況就進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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