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緩刑期間有工資嗎
當事人在緩刑期間有工資嗎
首先要看原來的工作單位是否與你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解除,則沒有工資。如果沒有解除,如果不上崗,則發放最低工資的生活費用。如果上崗,則按正常的工資標準支付。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他的職務也就自然撤銷,只能安排不延緩職務的工作。除了利用專業技術進行犯罪活動被判處緩刑的人員以外,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他做一定的技術工作,另外,被判緩刑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於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給臨時工資。
如果在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考驗期滿以後。可以恢復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可以開除公職。由於被判處緩刑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緩刑期間,職務、身份、工資級別都沒有確定。
緩刑考驗期應遵守的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而且,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為嚴肅緩刑的考察執行,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一般不得調動工作。對緩刑考驗期已經過二分之一以上,並有認罪、悔罪態度,工作表現良好,確因工作特殊需要調動的,應當由所在單位報經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調動手續。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國家在此類問題上有着明確的法律規定,雖説是緩刑但是隻要自己的勞動合同的沒有解除,那麼自己就可以進行一定的利益維護,工資自然就會擁有,但是在一定層面上會有特殊情況,那就是國家的工作人員,所以自己在問題的解決上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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