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緩刑考驗期可以減少嗎
一、緩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緩刑考驗期可以減少嗎?
1、緩刑考驗期內表現好的不會減少考驗期時間。
2、緩刑屬於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其本身並不屬於刑罰種類,不適用《刑法》中關於減刑的規定,而且因表現好而減考驗期也沒有法律依據。
3、所以,即使在考驗期內表現好的,也不可以因此而縮短緩刑考驗期。
二、緩刑期間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適用緩刑的對象
(一)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説明,罪行比較輕微。判處重刑的罪犯,不能緩刑。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例如,有的雖然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據其具體情節和為了教育其本人,預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諸執行的,不能緩刑。或者本人雖有悔改表現,但判刑較重也不應當適用緩刑。
此外,刑法規定不能適用緩刑的有:
1、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不適用緩刑。
2、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三條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3)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從某種意義上來説,緩刑本來就是對罪犯從輕處罰了,在此期間罪犯的人身自由只是相對的受到限制,所以如果因為有立功表現就縮短緩刑考驗期,這對當初刑事案件當中的受害人來説是有些不太公平的。原則上緩刑期間認真遵守規定就可不再執行原來的判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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