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什麼是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一)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屬危害國防利益罪。
(二)逃離部隊軍人罪的基本特徵
1、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兵役制度和部隊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對象為逃離部隊的現役軍人。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僱用逃離部隊的軍人,情節嚴重的行為。“僱用”,指僱主有償讓被僱者為其提供勞務,這裏特指僱主有償讓逃離部隊的軍人為其提供勞務。“情節嚴重”,指戰時僱用的,僱用指揮人員或者其他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的,僱用多人的,長期或者多次僱用經教育拒不改正的,因僱用逃離部隊的軍人影響部隊完成作戰和其他重要任務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等等。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仍然僱用。
三、如何判斷是否犯逃離部隊軍人罪
關鍵在於逃離部隊的行為情節是否嚴重。對於情節不嚴重的逃離部隊的行為,應當按違反軍紀處理。
四、區分本罪與擅離軍事職守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擅自離職的表現。其主要區別除了前者是故意犯罪,後者是過失犯罪外,逃離部隊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現役軍人,其行為所違反的是現役軍人依法服兵役的職責要求,行為人必須已離開部隊;客觀上並不要求已造成嚴重後果,而擅離軍事職守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其行為發生在擔任指揮和值班、值勤任務時,所違反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人員的特殊職責要求,行為人只需離開特定的崗位,不要求必須離開部隊,必須已造成嚴重後果。
五、區分本罪與軍人叛逃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離隊不歸的行為。其主要區別在於前者以逃避服役為目的,並不要求逃至境外;後者則以背叛為目的,而且必須逃至境外。軍人叛逃的行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離部隊的行為。因此,在適用法律上,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軍人叛逃罪論處,不能再定逃離部隊罪實行並罰。
僱用逃離部隊的軍人罪的僱傭者存在故意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兵役制度和國防利益,如若是戰時僱用、僱用多個犯有此罪的屬於情節嚴重的,按刑法規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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