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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減刑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一、減刑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對於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但是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規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相應縮減的環境考驗期限不能低於減刑後實際執行的期限。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因此緩刑可以申請減刑。

二、緩刑適用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項?

1、拘役的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於2個月,最長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於1年,最高不能超過5年,在此範圍內,緩刑考驗期限等於或者長於原判刑罰。

2、必須注意原判刑期與緩刑考驗期限的比例關係,一般來説,考驗期限應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例如,對於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5年,對於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3年,雖然也是合法的,但不太合適。

3、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限。因為緩刑考驗期限不是刑罰執行期限;規定考驗期限是為了考察犯罪人在此期限內是否遵守一定條件,如果將羈押日期折抵考驗期限,就失去了規定考驗期限的意義;先前的羈押期實際上也是人民法院考察犯罪人有無悔罪表現,從而決定是否宣告緩刑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驗期限。

三、緩刑適用條件有什麼?

1、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3、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説,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於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綜上所述,有些犯罪分子會被法院判為緩刑,這樣在社區接受矯正。緩刑減刑的情況不多,但是也存在,當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經過確認可以減少考驗期。緩刑減刑最多可以減少一半的考驗期,等緩刑執行到期後,不再對犯罪分子執行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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