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管制和拘役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判處管制和拘役的程序是怎樣的?
判處管制和拘役並沒有法定程序,法院審理結束後,會根據犯罪情節作出相應判罰,管制和拘役都屬於刑事處罰,但兩者有以下區別:
1、含義與性質不同: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而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進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
2、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對象不同: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而管制適用於罪行性質輕、危害小、行為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
二、拘役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三、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需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四、被判處管制公司可以辭退勞動者嗎?
被判處管制公司可以辭退勞動者,根據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事實上,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是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不管犯罪嫌疑人最終被判處的是哪一種刑事處罰,都不會影響到法院的庭審流程。況且,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定罪量刑的權利,沒有案件的詳細情況,不能説犯罪嫌疑人一定會被判處管制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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