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犯罪既遂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對於犯罪既遂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犯罪既遂司法解釋是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着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説”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
二、犯罪既遂處罰原則是怎麼樣的?
1、關於定罪和法條引用問題。應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罪名上不需要標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書的敍述部分,應表明行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況。對法律條文僅直接引用分則具體犯罪條文即可。
2、注意對同種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區別對待。對危害性和罪責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處罰時應予以適當的區別對待。
3、在既遂犯同時具備其他寬嚴處罰的情節尤其是法定的寬嚴處罰情節時,要注意同時引用相關的條款。
三、犯罪既遂的形式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 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險犯。是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既遂就是説明犯罪人員已經達到了最終的目的,從而也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條款,但對於在司法解釋上面我國是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只要犯罪的要件已經構成那麼就可以被認定為犯罪,所以,不同的案件在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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