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犯罪既遂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1、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既遂的類型包括四種,即行為犯、舉動犯、結果犯和危險犯。
2、對既遂犯應直接按照《刑法》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對危害性和罪責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處罰時應予以適當的區別對待。
二、對既遂犯滿足哪些條件才能逮捕?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其實現在國家對於犯罪既遂也並沒有出台什麼詳細的司法解釋,法律上對犯罪既遂的定義也都沒有統一的規定,但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犯罪既遂的話,就是完成了犯罪行為,完成了犯罪行為,在定罪的時候就要看這個犯罪行為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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