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釋對邪教犯罪的界定是什麼?
一、新司法解釋對邪教犯罪的界定是什麼?
邪教是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它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歪理邪説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邪教大多是以傳播宗教教義、拯救人類為幌子,散佈謠言,且通常有一個自稱開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祕密結社的組織形式控制羣眾,一般以不擇手段地斂取錢財為主要目的。參加邪教是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法律上對於邪教的犯罪活動的打擊是非常嚴格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基於司法機關的實際調查取證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不清楚的,則應當延長相關審查時間和調查取證的時間,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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