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賄與受賄罪的不同是什麼
我們常常在生活中聽到索賄受賄的相關消息,在我國尤其是國家公務人員對於受賄索賄是進行嚴厲的打擊的,但是索賄和受賄是有所不同的,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索賄受賄罪的不同是什麼吧。
索賄與受賄罪的不同是什麼
“索賄”不是獨立的罪名,而是受賄罪的一種類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勞動合同協議書。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索賄罪是主體主動要求獲得不合法的利益。賄賂罪主體沒有主動的意願。肯定是索賄罪重。
受賄罪基本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一是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索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索賄的從重處罰。
索賄、受賄罪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 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 ;
5、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現在大家知道索賄和受賄罪的區別了嗎,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您認識這個問題有所幫助,當然在生活中對於這兩種罪刑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大家還想進一步的瞭解,歡迎大家找尋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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