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額如何規定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額如何規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第十一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追訴標準是數額較大,而“數額較大”的數額起點為六萬元。
需要説明的是,上述規定的數額起點是否僅指個人行為的數額,還是包括單位行賄的數額,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存在一定爭議。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號)第十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這裏對單位行賄的數額起點定為二十萬元以上。上述法釋〔2016〕9號文件沒有區分個人還是單位行賄,將數額起點定為六萬元。由於法釋〔2016〕9號文件公佈於2016年,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一般理解,如沒有特別規定,單位行賄的數額起點也應是六萬元,這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也就是説: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6萬至200萬元為數額較大;20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本罪的立案標準也就是6萬元。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量刑和處罰標準
1、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六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二百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第1條和第2條的規定處罰。
4、並處罰金的,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5、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6、其他量刑情節:
(1)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行賄犯罪的事實、情節,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認定為 “犯罪較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線索的;主動交待的犯罪線索不屬於重大案件的線索,但該線索對於重大案件偵破有重要作用的;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證據收集有重要作用的;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贓有重要作用的。
(2)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
(3)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4)行賄人被追訴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4)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實施行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其他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即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6)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因行賄犯罪取得財產性利益以外的經營資格、資質或者職務晉升等其他不正當利益,建議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實踐中,能夠作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犯罪對象的,只能是非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是説,如果行為人是向非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非國有性質的單位給予財物,則不構成犯罪。此外,如果行為人開始贈送財物時並無明確的請託要求,只是為了聯絡感情或者交朋友,過一定時間後提出請託的,因其贈送財物時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故意尚不明確,一般不能認定構成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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