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行賄案件行賄現金如何追繳
一、偵辦行賄案件行賄現金如何追繳?
偵辦行賄案件行賄現金在偵查階段由偵察機關追繳,從罪責相適應、案件實際情況及方便執行的角度,應考慮向行賄人追繳
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刑事判決生效後,贓款尚不追繳到位,由刑事審判機構移送執行機構依法強制執行。執行機構可以採取查封、凍結、劃撥、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以實現刑事判決內容。
二、行賄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對於行賄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其實行賄人利用行賄的這些違法所得也會被偵辦機關追繳的,追繳所得的這些贓款一般都是上交國庫的,至於説犯罪嫌疑人的行賄金額,這個隨着偵辦機關的調查,受賄人的犯罪信息自然也會水落石出,受賄人收了多少贓款也全部都會被追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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