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與受賄的區別有哪些?
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一部分敢於下海拼搏的創業者憑藉勤勞和智慧先富了起來,但還有一小部分人卻患上了紅眼病,特別是少數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紅眼病患者,利用手中的職權幹起了權錢交易、貪污受賄的勾當,一旦被查處將受到法律嚴懲時,受賄者往往會叫冤申辯自己的行為是借款,當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是公民,一樣也會有資金借貸的需求,那麼,借款與受賄的區別是什麼呢?
1、判斷“還款意圖”
從直接證據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還款意圖。區分真實借款還是以借為名的受賄關健在於判斷行為是否具有還款意圖,而直接證據即行為的陳述直接反映了其還款主觀態度。但是由於賄賂案件主要以言辭證據為主,客觀的書證較少,因此言辭證據的可靠性在沒有其他證據的印證下也要特別慎重的審查。如果行賄人和受賄人都確實充分足以排除疑點,能夠證明屬於借款或屬於受賄,那麼對於性質的判定就相對簡單。但實踐中此類案件行賄人和受賄人的言辭證據常常存在疑點和矛盾而難以準確認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2、判斷“是否符合真實借款的一般情形”
從借款用途、借款過程、借款時間、謀取利益等各個方面分析判斷。關於此類情形的認定相關司法解釋實際上做出了規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專門規定了以借款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行為的認定。 該文件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受賄。具體認定時,不能僅僅看是否有書面借款手續,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綜合判定:
(1)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項的去向;
(3)雙方平時關係如何、有無經濟往來;
(4)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
(5)借款後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6)是否有歸還的能力;
(7)未歸還的原因等。
此司法解釋實際對於是否是以借為名的受賄確定了判斷標準,即應當考察借款是否符合真實借款的一般情形。真實的借款具有正當理由,款項的流向清晰,未來具有相適應的還款能力。而以借為名的受賄理由通常不合理,款項也不按照陳述的理由使用。
綜上所述,關於借款與受賄的區別問題,國家相關法規作出了明確解釋,對沒有合理正當理由借錢,借貸資金去向不明,借貸雙方是利害關係人且之前從未有過資金往來,借款人有利用職權為對方提供方便的事實,對借款資金從未有歸還意圖,且不能説出正常的理由,具備這些特點的行為就屬於受賄而不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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