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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去世的人的筆跡應如何鑑定?

一、對去世的人的筆跡應如何鑑定?

對去世的人的筆跡應如何鑑定?

筆跡鑑定,是指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鑑認、識別活動。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定性,並在筆跡中得到反映。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文件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文件的真偽。鑑定時要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明確鑑定要求,査驗筆跡物證和筆跡樣本;分析判斷筆跡是否正常,有無偽裝或由於其他原因引起的變化;選擇能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穩定的和帶有特殊意義的特徵;對檢材和樣本中找出的特徵進行比較,找出符合點和差異點;對符合點和差異點的形成原因綜合評斷;做出鑑定意見並製做鑑定書。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隨着我國文檢專業隊伍的不斷壯大,文件檢驗的理論研究也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期,有關文件檢驗方面的學術研討會定期召開,有關文件檢驗方面的論文和專著紛紛發表和出版,一些新的文件檢驗分支不斷出現。在廣大文檢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文件檢驗的理論和實踐不斷完善,逐步形成了具有我國自己特色的文檢學科體系,在對敵鬥爭和整個司法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筆跡鑑定在對於案件的證據當中往往起非常決定性的作用。在法庭上筆跡鑑定可以使案件進行翻轉。只要證明了筆跡鑑定室的真偽就可以確定的案件,那麼筆跡鑑定就是關鍵性證據。但是如果是原告或者是被告私下做的筆記鑑定,是不能夠得到相關法院的認可,必須由法院指定的司法機構才能夠產生法律效力。

標籤:去世 筆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