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司法鑑定收費誰承擔?
?在民事訴訟中,有時候會遇到需要做司法鑑定的情況,同時司法鑑定的結果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之一,在民事訴訟中做司法鑑定需要支付鑑定相關的費用,但是民事訴訟司法鑑定收費之後誰來承擔呢?民事訴訟司法鑑定收費可以參考司法鑑定的收費標準,而民事訴訟司法鑑定收費的支付方則需要根據案件的判決情況決定。
一、民事訴訟司法鑑定收費支付方
1、司法鑑定的費用是由申請人墊付,司法鑑定機構代付的,在宣判以後,法官將會在判決書中寫明訴訟費以及司法鑑定費用的承擔。一般來講,如果是全部敗訴,那麼敗訴方承擔全部的司法鑑定費用,如果是部分敗訴,那麼原被告各自按照自己的承擔份額來支付司法鑑定費用。
2、國務院頒佈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2、司法鑑定收費標準的相關規定
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
第五條 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以及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基準價(《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試行)》附後)。
第七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收費標準
基準價制定具體收費標準,或者在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收費標準基準價的基礎上制定浮動幅度。
在《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試行)》以外,新增的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新增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情況,適時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
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以外的司法鑑定收費,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權限。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鑑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鑑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具體比例如下:
(一)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所列收費標準執行;
(二)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對於標的額較大的,可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
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鑑定收費金額上限。
而民事訴訟司法鑑定收費可以由申請人代付,然後根據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來確定司法鑑定費用的承擔方,根據敗訴的情況確定,有敗訴方全部承擔的情況也有雙方按照一定的份額承擔的情況,不過無論是司法鑑定費用還是其他費用,人民法院都不會代付和代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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