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鑑定費由誰承擔
一、民事訴訟中的鑑定費由誰承擔
在民事訴訟中經常會對有關傷殘等級、護理期限、護理依賴程度、文書真實性、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的專業性鑑定,並可以會涉及到鑑定人出庭作證的問題。這中間會發生一系列費用,比如鑑定費,鑑定人出庭作證費。這些費用應當由誰承擔,很多人存在誤區認為應當一律由敗訴方承擔,實際上並非如此。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由此可見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承擔。也就是説誰對待證明事實負有證明義務,誰就承擔有關鑑定費、評估費。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6條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屬於訴訟費用的一種,這項費用應當由被訴方承擔。但是在人身損害等案件中由於當事人可以在傷殘鑑定確定後變更訴訟請求,在變更訴訟請求時可以把鑑定費變更到新的訴訟請求中去,而有關傷殘鑑定等事項的鑑定費用又屬於由於人身損害導致的間接損失,往往這樣的鑑定費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這樣的鑑定費是支持在訴訟請求之中的,而不是在處理訴訟費時進行的分配。
二、鑑定費的性質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構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所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司法活動。依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在鑑定過程中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可認定為訴訟費;向鑑定機構支付的鑑定費包括(器材、工本、專業設施等)不屬於訴訟費用(詳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三、鑑定費承擔的原則和法律依據
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鑑定費實行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其依據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關於鑑定費在第十二條,即在訴訟過程中因鑑定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依照此規定,本文中兩個改判案例中鑑定費應當由主張的鑑定當事人承擔,但這兩起案例均未執行該規定,究其原因,筆者認為從訴訟原理上看,這種規定即不科學亦不符合法理。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中的鑑定費一般是由當事人自身承擔,並不是由敗訴的一方支付,因此當我們在申請鑑定的時候要注意鑑定費用的繳納,這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同時鑑定的費用一般來説並不會太高,也有專門的文件規定,如果出現亂收費的情況也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小編提醒,鑑定時要注意鑑定的時限,不要超過規定期限。
-
管轄案件移送時間是否有規定
一、管轄案件移送時間是否有規定?管轄案件移送時間沒有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
-
申請破產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一、申請破產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申請破產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
-
民事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麼?
雖然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都設有一定的期間,且經過一定的期間都會對當事人發生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但二者在本質上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1、二者性質不同。起訴期限是訴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訴能夠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條件,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系訴訟程序法律制度;訴訟...
-
強制執行中止或終結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嗎
一、強制執行中止或終結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嗎?強制執行中止或終結後訴訟時效會重新開始計算的,對於中止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有以下幾方面:(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