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司法鑑定時間限制的規定是什麼?
所謂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證據的獲取有難易之分,有的證據需要經過獨立的司法鑑定才能對案件事實起到證明作用。類似人身傷害侵權發生之後,受害人接受醫療救治會逐漸趨於康復,因此需要對司法鑑定時間做出規定。那麼侵權司法鑑定時間限制的規定是什麼呢?
一、司法鑑定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1、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説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3、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4、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二、司法鑑定時間規定是多久
1、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3、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4、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三、司法鑑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2、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3、委託鑑定的要求;
4、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5、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6、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7、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一般來説,三十天基本可以完成司法鑑定,最長可以到兩個月。為了儘快完成司法鑑定,首先我們需要選擇專業且權威的司法鑑定機構;其次我們需要簽訂司法鑑定協議,對鑑定時限作出約定;最後我們要積極提供有關鑑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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