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哪些不能辦取保候審?
一、還有哪些不能辦取保候審?
不需要保外就醫的,不可以取保候審。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才能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間不能申請取保候審。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7日,這期間是不能申請取保候審的。如果是行政拘留,不需要審判,就更不能申請取保候審了。
3.取保候審是有條件的,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申請也沒有用。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逮捕後,超過了法定的羈押期限,案件不能及時辦結的;(法定羈押期限是:偵查期間2個月,經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共5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1個半月。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1個月,再審查起訴1個半月,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共5個月。一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二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共3個月)
二、不適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沒有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可以取保候審。
1.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有: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後仍有社會危險性,仍有再犯該罪或更嚴重罪行的可能;3、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羈押期限還沒有屆滿;4、雖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但不是患有嚴重的疾病導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正在懷孕的婦女。
三、為防止串供不適宜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犯罪情節嚴重,組織中起到策劃作用。
1.這個問題其實很好解釋,在刑事拘留和逮捕期間,犯罪嫌疑人不能與家屬會見,這不是針對個案,而是所有案件都是這樣。即使辦案機關不擔心串供,也不允許家屬會見。如果刑事拘留期滿,辦案機關沒有報捕或者檢察院沒有批捕,符合取保條件的,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2.犯罪情節如果比較嚴重,並且在組織裏起到策劃作用,不可以取保候審。
四、取保候審開始結束時間是怎樣的?
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看案件。
1.取保候審的法定期限是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是從取保候審決定向犯罪嫌疑人宣佈之日起計算的,在第十二個月在相同日期的前一天結束。如宣佈之日為一月十五日,那麼結束的日期為十二月十四日。
2.當然辦案單位根據規定可以提前撤銷取保候審決定,撤消決定宣佈之日就是結束的日期。
取保候審期間是不可以開無罪證明的,如果犯罪情節比較嚴重,在組織當中又起到了策劃與領導的作用,是不可以進行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間還需要遵循一定的規定才可以,如果違反就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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