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批捕之前用補偵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批捕之前用補偵嗎?
根據法律規定批捕之前用補偵的,《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但六機關《規定》第27條對《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解釋為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這一規定,實際上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序。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二、偵查
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為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鑑定、通緝等;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偵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 刑事訴訟可分為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大程序階段,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依法可以進行補充偵查。
在現實生活當中補充偵查,它是有一個時間方面的限制規定的,而且很多的人員他們對於補充偵查的具體的條件和時間上面的節點問題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但實際上補充偵查他和有沒有被批捕是不存在着一個必然的聯繫的,只要是沒有調查清楚,都需要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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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罰金沒交還被收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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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嫌疑犯會被錄音嗎?
律師解析: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律師會見當事人時不會被錄像錄音,律師會見當事人是在羈押場所,不會被錄像錄音,律師會見當事人應當明確自己會見的目的,在會見過程中遵守相關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在羈押場所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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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盜竊罪拘留最長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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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傳喚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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