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批捕是法院還是檢察院
一、一般情況下批捕是法院還是檢察院?
一般的刑事案件是檢察院審核批捕的,法院批捕的情況有:一種是自訴的刑事案件(即被害人及其親屬起訴,如不告不理的侮辱、誹謗案等,或有證據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如故意傷害等),另一種就是,審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時,對於未被逮捕的,決定逮捕。批捕權,在法律上通常是由檢察院行使的。因此,法院的逮捕權是一經決定,公安機關就得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這一規定明確了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二、被批捕後的流程有什麼?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三、逮捕的實施程序是怎樣的?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通常公訴案件中很少有人民法院決定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在人民檢察院沒有依法提起公訴之前,法院根本就不會提前介入這起刑事案件,法院提前介入也是不正常的。不管是法院還是人民檢察院決定批捕的,批捕的適用條件任何情況下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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