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質化會轉移派出所關押人嗎
一、案件性質化會轉移派出所關押人嗎
從派出所轉到看守所派出所,是由一般的治安案件轉化為刑事案件了。平時派出所處理的,一般是治安案件;而看守所,關押的是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已決犯。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二、從拘留到判刑具體規定
1、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階段:《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法院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對於犯人的關押機關劃分
1、派出所是公安局派出機構,是管理轄區內治安的。
2、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
3、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綜上所述,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要在不同的地方關押,在偵查階段如果犯人的社會危害性不到可以在派出所進行關押,一旦案件的性質發生變化就要及時將犯罪嫌疑人轉押到看守所進行看押,只有經過法院判決之後才能將罪犯關押到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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