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虛假的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等等,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並且達到了數額較大的,往往就會構成貸款詐騙罪。對此罪,我國也是作出了司法解釋規定的,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貸款詐騙罪的司法解釋內容是怎樣的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42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公發[2001]11號。)
(一)、“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二)、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三)、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案發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四)、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9、12、13條,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6]32號。)
二、貸款詐騙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鉅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鉅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裏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兑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鑑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分析了上述內容後,我們知道對於貸款詐騙罪我國尚未專門制定一個司法解釋,但在其他的一些規定中對此罪的立案標準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而實踐中經常出現的貸款詐騙的表現形式也就五種,這些本站小編都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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