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修改是什麼?
一、刑法修正案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修改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犯罪構成
1、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説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在我國,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為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所嚴厲禁止的,因此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刑事處罰的標準以及處罰的程序等,以保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
-
銷售偽劣化肥罪如何處罰
律師解析:1、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
-
走私廢棄物品怎麼判刑?
律師解析:走私廢棄物品,構成走私廢物罪,判刑標準是:1、如果犯罪情節較重的,會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單處罰金;2、如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會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並處罰金;3、單位構成該罪時,採取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責任人員判處本罪個人犯相應的刑罰...
-
洗錢罪既遂量刑幅度如何?
律師解析: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
-
銷售有毒食品罪會判多長時間
律師解析: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的判罪標準規定如下:1、一般來説,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如果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如果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