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單位犯罪的如何處罰?
一、單位犯罪的如何處罰
(一)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裏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
(三)單位犯罪的處罰適用
我國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在多數情況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在少數情況下,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關於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受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應當注意的是,在單位犯罪中,對於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二、故意和過失的單位犯罪
(一)故意的單位犯罪
故意的單位犯罪是指主觀罪過由故意構成的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故意具有不同於個人犯罪故意的特徵,主要表現為在單位犯罪中,這種犯罪意志是單位的整體意志。正是這種單位的犯罪意志,為故意的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提供了主觀根據。
故意的單位犯罪大多數是經濟犯罪,因而往往具有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動機。對於這些犯罪來説,是否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是單位犯罪的罪與非罪區分的標誌。如果單位雖然實施了某一違法行為,但並未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就不構成單位犯罪。同時,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還是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相區分的標誌。如果單位內部人員假借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為個人牟取私利,那就不是單位犯罪而只能是單位內部人員的個人犯罪。還有個別故意的單位犯罪,雖然不具有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動機,但往往也是以單位名義實施。例如刑法第396條第1款私分國有資產罪,刑法規定為是單位犯罪,這種犯罪不僅沒有為單位謀取利益,而恰恰是損害單位利益。但這種犯罪之所以是單位犯罪,就是它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因而刑法規定為單位犯罪。
(二)過失的單位犯罪
過失的單位犯罪是指主觀罪過由過失構成的單位犯罪。過失行為一般來説具有個人性,個人行為往往是職務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我國刑法規定的過失的單位犯罪都只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而未處罰單位。例如刑法第137條規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該罪的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但刑法並未規定處罰上述單位,而只是處罰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當然,我國刑法中規定的過失的單位犯罪,也有實行雙罰制的。例如刑法第231條規定了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本罪自然人犯罪的主體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中的人員,這些中介組織中的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的,單位也構成犯罪,並判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單位之所以構成犯罪是因為中介組織對其人員的職務行為具有監督職責。沒有履行這種職責的,應構成犯罪。
單位犯罪一般是指那種只能有單位作為犯罪主體的犯罪,相信大家也有疑惑,單位可能只是屬於一個企業法人,並沒有自己的意志,就算有犯罪行為那也是單位的領導作出的決定呀。所以,對於大部分的單位犯罪,其實除了會對單位進行處罰外,同時還會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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